金融市場包括(保險金信托研究(一))

保險金信托概述

金融市場包括(保險金信托研究(一))

保險金信托是將保險與信托兩種財富傳承工具相結合的創新財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險與信托製度的雙重功能優勢,可以有效服務高淨值客戶的財富保護、傳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險業、信托業以及高淨值人群的高度關注。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對保險公司增強客戶黏性、豐富服務內容、補充保單服務、提升競爭能力等方麵有重要促進作用,為信托公司回歸本源業務、加強信保合作、完善服務保障、豐富家族安排等方麵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險金信托的概念

1.保險金信托的起源

保險金信托最早起源於英國。信托業與保險業分別於 15世紀和 18世紀均誕生於英國,隨後在整個歐洲地區得到廣泛發展。金融機構為了擴大客戶群體,大量保險工具與信托工具被投放市場來滿足個人投資者的需求,並且金融機構還為客戶製定個性化的投資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托應運而生。1886年,英國推出第一款保險金信托產品“信托安全保險”,運用信托及保險來規避家族的傳承風險。隨著保險製度和信托製度的全球化傳播,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都紛紛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實踐。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推出“家”係列保險金信托產品,成為首個中國大陸地區的保險金信托產品。我國的保險金信托仍處於發展的萌芽階段,未來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保險金信托的概念

保險金信托以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托資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托專戶。信托公司依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對委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將信托利益分配給信托受益人。

3.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聯係與區別

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麵具有相似之處。從信托目的來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從信托利益的歸屬來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員或親屬為信托受益人。

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1)信托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麵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托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托,信托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麵的意願也逐步加強,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托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托受托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托財產規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監管方麵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 2018年下發的《信托部關於加強規範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

保險金信托在監管方麵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製,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托,其設立的信托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

(3)信托當事人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托人方麵,“37號文”中對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係方麵,家族信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麵,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為自益信托。

保險金信托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托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外,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製。一是保險金信托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問題,由於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托時,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托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托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托對於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托產品,有三方麵需要被關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賠辦理。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托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托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理賠資金進入信托專戶。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托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托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托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托財產管理要求。受托人對於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托專戶後,此時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托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

家族信托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托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托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托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托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托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麵,需要受托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托財產類型多樣,受托人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複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複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托人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

(5)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業務交叉

在實踐當中,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麵,對於信托規模在 1 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托,可以設置為家族信托,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托,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麵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麵和常規保險金信托不同,不得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托,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製。

另一方麵,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托的 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托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托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二)保險金信托的功能和特點

1.保險金信托的功能

保險金信托產品主要具有財富傳承、資產規劃、風險隔離、隱私保護、稅務籌劃等基本功能。

(1)財富傳承功能

保險金信托使得財富的傳承更為靈活,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約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夠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製,還可以對家庭成員、子孫後代進行更為靈活的財產分配設計,同時引導激勵家庭成員的正向行為,約束懲罰不當行為,在保證家族基業傳承的同時,實現家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不僅如此,保險金信托可以充分保護委托人對其財產的控製權,委托人身故後,依然可以根據信托合同約定的決策機製體現委托人的意誌,實現財富有效傳承。

(2)資產規劃功能

保險金信托通過兩次增值實現了財富放大和資產的合理規劃管理,首先是以較少的保費投保較大的保額實現保單增值,也可以通過期繳保費方式,降低初始入門門檻,令中產階層也可通過保險金信托實現財富增值和傳承;其次是通過設立保險金信托,由受托人管理運用保險金,取得一定的投資增值收益,實現信托階段的增值。信托公司作為市場上專業的投資機構,能夠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設置不同的資產管理組合,幫助受益人更好的規劃保險金財產,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

(3)風險隔離功能

保險金信托作為保險產品與信托產品的有機結合,能夠更好地保持財產獨立性,實現委托財產風險的雙重隔離。

一是保險的風險保障。在保險端,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項時,可以按照保單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受益人,具有風險轉移和分散的作用,並且除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三種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參與被保險人的債務清償,從而可以實現對保險金的有效隔離保護。

二是信托的破產隔離保障。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設立後,信托財產即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若委托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托前其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托財產強製執行,保障了保險金信托的相關財產與被保險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能夠避免保單存續期間作為投保人的財產被追索、保單理賠後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被追索的風險。

(4)隱私保護功能

保險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繼承權公證、遺囑公證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遺囑糾紛。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信托,在設立時不需要進行提前的公證或者公布,而且在變更的過程中私密性也更強,能夠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對身故後財產進行分配。當前諸多高淨值人群並不願意讓自己的家庭成員提前知曉自身的財富傳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險金信托私密性與便捷性優勢,通過身故之後由保險金信托管理機構定期給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費用的方式,一方麵給予保險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麵能夠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揮霍保險金。

(5)稅務籌劃功能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台遺產稅,但有關征收遺產稅的提議近年來一直絡繹不絕,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淨值人群規模在繼續擴大,征收遺產稅的呼聲預計會越來越高。因此,近年來關於稅務籌劃的問題逐步得到高淨值人群的廣泛關注,保險金信托產品具備的稅務籌劃功能可以幫助高淨值人群合理節稅。實際上,幫助居民合理節稅已成為美國保險金信托行業的最主要功能。

2.保險金信托與保險相比的特點

保險金信托在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結合了信托產品的優勢,較之保險產品,可以充分實現受益範圍更廣泛、資金給付更靈活、資金保障更獨立、資產分配更安全、資產增值更有效。

(1)擴大受益群體範圍

保險金信托不僅可以在信托產品中安排保險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時在保險產品明確受益人的基礎上,也可以將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擴大為一個特定的範圍,實現家族財富的跨代傳承。

(2)靈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險金信托還可以靈活安排保險金的給付。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險金分期給付安排服務,但靈活度有限,而保險金信托則可以根據客戶的複雜需求進行靈活多樣的信托利益給付設計,設定不同的給付條件和頻率,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調整的權利,充分體現了委托人的自身意願,滿足家族財富傳承的個性化需求。

(3)保障機製較為獨立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後成為受益人的財產,在債務、婚姻等問題出現時存在財產被分割的風險,保障不夠充分,而通過保險金信托可以隔離風險,理賠後的保險金進入信托專戶,作為信托財產與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隔離,避免出現債務、婚姻等特殊情況下財產無法保全的風險。

(4)財產分配較為安全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之後,受益人對資金的處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製,因此受益人對資金的使用可能有悖於投保人的初衷,甚至無度揮霍。保險金信托則可以有效避免此類風險,可以通過信托資金的分配頻率、條件等限製,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合理進行資產管理、運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財產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為有效

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一定程度的給付安排服務,但對於尚未給付的資金在部分保險機構不計算利息,或者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計算,不能充分利用資金,存在一定的財產貶值風險,而保險金信托可以通過受托人的專業資產管理能力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投資配置,保證一定流動性的同時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約定,更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賠資金的資產規劃。

3.保險金信托與其他信托相比的特點

作為兼具保險保障和信托財產隔離、管理功能的“保險 信托”的組合,與其他信托相比,保險金信托在受眾範圍、資金保障和收益獲取等方麵都具備一定的優勢。

(1)業務門檻較低,受眾範圍更廣

就認購一般的信托產品而言,投資者需要滿足 100萬元的投資門檻,而根據 2018年 8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這就大大提高了投資者投資信托產品或者規劃家族信托的門檻。客戶購買保險,一般是通過支付保費實現一定保額的保障,適合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保險產品是通過大額保單的保額達到保險金信托的門檻,從而使得更多希望對家庭財產進行完善規劃的客戶能夠運用保險金信托的方式實現其對家庭財富的進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費,實現增值保障

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通過期繳保費的方式,每年支付較少的金額,當保險保障觸發時保險金理賠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而適合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保險產品即為此類大額保單,一般是終身壽險、大額年金險等產品,有效利用保費,再將賠付的保險金納入信托架構,進行財富的管理傳承,從而可以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托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資產配置規劃。

(3)切實獲得保障,獲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托產品投資中,委托人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資產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會出現虧損;而在保險保障中,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保險的收益將在合同簽訂後鎖定終身,因此具備基礎的收益保障,再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托的架構,可以獲得相對有保障的資產保值增值,其投資風險更低,獲取收益更為穩健。

(三)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的意義

1.滿足客戶財富管理需要

保險金信托為委托人提供保單以外的專業信托服務,包括財產隔離保護、資產保值增值、財富有序傳承等綜合服務。同時,由於保險金信托方案具備較強的靈活性,可以通過模式化的常規服務或者定製化的個性服務提供多種服務,實現委托客戶的全方位財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險公司競爭力

保險金信托可以豐富服務內容、完善保險產品的功能,通過對保單後的服務安排提供補充,拉升大額保單的銷量,實現客戶增加和業績增長。同時由於保險金信托的長期性和安全性,還能通過為客戶提供更長期的資產規劃,進一步增加客戶黏性,從而使得公司在總體業績、長期客戶以及服務質量方麵獲得全麵提升,增強行業競爭力。

3.推動信托公司轉型創新

對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過保險金信托進一步加強信保合作。除傳統的保險資金投資信托計劃的方式外,引入資產端的合作,同時豐富客戶渠道。如果未來有更多的壽險產品能夠與信托通過保險金信托實現對接,不僅增加了壽險的附加價值,無疑也會為信托公司注入一筆優質的長期資金。此外,保險金信托提供長期服務,可以全麵提升信托公司的財富管理水平,通過對客戶的長期吸引力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穩定的業務資源,進一步促進信托行業回歸本源,有利於信托公司進一步提高主動管理能力。

4.深化信托與保險行業合作

保險金信托產品聯結了保險、信托、基金、銀行等多方麵金融機構。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場的三大分市場,銀行、保險、證券都隻能在各自行業內為各自的客戶理財。三個市場的客戶資金一般隻能在各自的體係內循環,而無法利用其他兩個市場實現資金的增值。根據新《保險法》,保險資金不能直接用於經營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包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險資金在投資渠道受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保險金設立信托的方式進行保值和增值。這種結合可以使得壽險信托的開發不僅有利於受益人對保險金進行有效管理,還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增值服務,從而可以促進保險與信托行業的合作。

(課題牽頭單位: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本文源自中國信托業協會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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